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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7号),加强铁路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了《铁路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夯实基础、管促并举、社会共治的原则,保证铁路产品质量安全持续稳定。
第四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确保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铁路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铁路产品生产企业技术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不断的提高铁路产品质量。
第七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生产的铁路产品质量合格。
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八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系统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施、铁路牵引供电等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九条设计生产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系统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施、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应当经检验测试、型式试验、运用考核和技术评审等环节,满足安全、可靠和可维修要求。
第十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完善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安全逐级负责制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鼓励生产企业组织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一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生产的全部过程有序、质量受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质量管理制度和供应商评价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等情况,零部件实行许可管理的应当采购符合许可条件的公司制作的产品。
第十三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妥善保存,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业人员应当拥有相对应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生产要配置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建立完整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保证生产设备状态良好。
第十五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准确识别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特殊过程和关键生产环节,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控制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产品检验后,应与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抽样规则并组织抽样检验,严禁送样进行检测验证检测。
第十八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生产的全部过程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产品营销售卖或运用台帐,台帐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铁路产品生产公司制作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生产企业名、产品的名字、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与用户建立有效联系沟通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培养和训练服务,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随附基本技术资料。
前款所称基本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铁路设备的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使用、维修说明至少应当包含该铁路设备设计寿命、维修周期、维修范围和技术方面的要求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在设计寿命周期内提供售后服务,研究解决用户反映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会同用户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会同用户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审查分析产品设计和制造工艺,不断采取质量改进措施,持续提升产品质量。
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评价产品质量状况,分析事故、故障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一)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产品;
第二十六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生产销售的、质量保证期内的许可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故情况,依法向国家铁路局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产品生产企业落实铁路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铁路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库建立及逐项销号、闭环管理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一)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厂名、厂址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的人提供的信息。
第三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能采用预警、公告、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落实责任、消除隐患。
第三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督的需要对产品做抽检,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
第三十二条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
第三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信用管理,执行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对不同信用水平的企业应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
第三十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检查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十六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马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铁路设备。
第三十七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未向用户更好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铁路许可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上报许可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故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铁路产品生产企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铁路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铁路产品生产企业拒绝、阻碍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铁路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进一步强化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备司组织编制了《铁路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2023年7月1日,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落实规章,需要依据部令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和细化铁路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细则》,也是继《办法》发布实施之后又一项为构建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治理能力、依法履行铁路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具体工作。
《细则》包括5章,分为总则、工作内容与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是在《办法》第二章“铁路设备的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的,其他章的标题及内容与《办法》基本一致。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与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安全管理、指导方针、监督职责、技术创新等内容;第二章工作内容与要求,主要是在《办法》第二章“铁路设备的生产”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要求,主要内容有遵守法律和法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产品许可、新产品运用考核、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原材料采购、人员培训、生产设备管理、特殊过程和关键生产环节控制、抽样检验和出厂检验、质量追溯体系、销售或运用台帐、不合格产品管理、产品标识、技术上的支持、售后服务、质量改进、禁止性规定、许可产品事故情况报告等内容;第三章监督管理,是《办法》“监督管理”中与产品生产企业相关的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是《办法》法律责任中与产品生产企业相关的内容;第五章附则,主要是铁路产品名词解释和施行日期。